贵州流动人才党员之
贵州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摘编
来源:贵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 | 作者:pmoe95174 | 发布时间: 2016-08-17 | 115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工作政策

  1.“两个80%”政策。 第一个“80%”,即每年省市县三级机关需要补充的公务员名额,其中80%面向高校毕业生公开考录,并调剂安排到乡镇和基层派出机构工作,工作时限至少3年,第一年到村工作,第二年回到乡镇机关岗位,3年以后可以参加县以上机关人员选调或遴选。第二个“80%”,即省市县三级党政机关每年需要补充人员,其中80%原则上要从具有3年及以上乡镇或村工作经历的公务员中遴选或选调。

  2.原基层就业项目定向招录政策。2013年至2015年期间,公务员乡镇培养计划每年拿出1000个名额,定向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原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满2年及以上的人员中考录;乡镇事业单位人员补充计划每年拿出1000个左右名额,定向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原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满2年及以上的人员中招聘。

  3.基层津贴政策。自2013年起,对在乡镇行政机关(含事业单位)或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发放基层工作津贴;在基层乡镇(不含城关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每月按其基本工资的20%发放基层工作津贴,在基层乡镇工作年限累计满25年退休的人员,退休费比例提高5%,提高后不超过原工资的100%。

  4.保障性住房政策。在乡镇行政机关(含事业单位)或村工作满2年及以上且继续在本县域内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县级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5.学费代偿政策。在乡镇行政机关(含事业单位)或村工作时间满3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大学期间学费由原毕业院校同级财政实行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1.社保补贴。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第一年由用人单位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补贴。

  2.财政扶持。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每年吸纳高校毕业生2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其产业发展项目,各地、各部门在安排专项资金时,以贴息为主、补助为辅的方式,优先予以支持。

  3.贷款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贵银发〔2010〕4号)规定办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给予相应贷款贴息。

  4.奖励补贴。中小微企业和民营经济组织,每吸纳1名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500—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政策

  1.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2.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

  3.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4.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

  1.“3个15万元”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可优先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后,政府给予5万元补助,15万元税收奖励,15万元额度的银行信贷支持。

  2.登记注册政策。高校毕业生申办企业可不受出资额限制,申办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的原则。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高校毕业生创业不能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开办者、各类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高校、各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3.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享受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的财政贴息扶持。对毕业生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或开办“网店”并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实名注册认证,诚信经营,信用良好,连续从事网络经营6个月及以上,平均月营业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4.创业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领办创业项目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一次性给予5000元创业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每月按3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5.税收优惠政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即毕业前一年7月至毕业年7月)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从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将月销售额或营业额2至3万元的也纳入暂免征税范围。

  6.创业培训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和其他类型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和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

  7.项目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项目,可享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

  8.大学生科技创业扶持。省科技厅设立1000万的创业扶持引导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大学生创业,支持广大有创业意向和创业潜力的大学生积极开展科技创业,培育一批具有成长潜力的科技型种子企业,鼓励探索创新发展模式,促进创新成果、创意构想转化落地,实现产业化。

  9.专项政策扶持。鼓励大学生从事、投资高技术产业项目,对于科技含量高、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专项要求的项目,积极帮助申请国家专项扶持资金。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

  1.生活补贴。参加就业见习计划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见习生活补助及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商业保险补贴,见习补助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进行补助。见习单位补助部分列入该单位财政经费开支范围。

  2.税收政策。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保险政策。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商业保险,标准为300元/人。

  4.工龄政策。见习期间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连续计算工龄。

(编辑:就业局